以下是您在入門過程中所需文件的明確分類。第2至5節涵蓋不同的法律實體類型。請參閱附錄以獲取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提示。
第1節:個人及PPTA(業務代表)
所需文件
身份證明 — 有效護照或國民身份證
如為香港永久居民 —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
其他持有人 — 護照有效期至少6個月
如代表客戶行事(PPTA),還需提交:
• 授權證明(見第6節)
第2節:公司/企業
成立及治理文件
公司註冊證書及/或商業登記證
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(或同等治理文件)
近期官方公司報告或政府文件(最近12個月內)顯示:
• 現任董事名單
• 最終受益人(自然人)名單及持股比例離岸實體(例如BVI、開曼、塞舌爾):在6個月內簽發的現任證明書
香港公司:
• 最近的NAR1(新成立實體為NNC1)
• 持股結構至最終受益人(自然人),由董事簽署並註明日期
• 是否存在不記名股票的聲明
最終受益人(UBO)要求
提交所有被確認為UBO的自然人的KYC文件(見第1節)
如有公司實體擔任董事或股東,亦需提供其實體文件(見第2節)
第3節:信託
成立及治理文件
註冊/成立證書
商業登記證(如適用)
完整簽署的信託契約
相關方KYC
您必須提交以下相關方的身份文件(依照第1至2節):
受託人
設立人
保護人/執行人/委任人
受益人,特別是擁有超過25%既得利益者
對信託擁有最終控制權的任何個人
第4節:合夥企業
核心文件
註冊/成立證書(如適用)
商業登記證
簽署的合夥契約/協議
所有合夥人的名單
合夥人KYC
個人合夥人:依第1節文件
公司合夥人:依第2節文件
有限合夥:
• 普通合夥人 — 第2節
• 有限合夥人 — 名單及身份證明如無法提供任何文件:提交反洗錢聲明信或由普通合夥人或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聲明,說明遺漏原因並提供支持理由
UBO 驗證
所有自然人最終受益人,遵循第1節要求
第5節:基金會、非營利組織、DAO(法人實體)
成立及治理文件
註冊證書
章程/治理文件,顯示創辦人、理事會、諮詢委員會、受益人
(例如基金會章程、組織章程、細則)年度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或同等文件
受益人及治理KYC
受益人登記冊(特別是持有≥25%權益者)
• 個人:第1節
• 公司或信託受益人:第2/3節理事會/董事會/受託人/同等機構
• 提供這些人員/實體的驗證文件
特殊案例:香港慈善/非營利實體
稅務局註冊證書
治理文件(例如章程、信託契約、組織章程)
過去12個月的活動及計劃活動清單
治理成員(例如董事會、受託人)
審計/財務報表(實體成立超過18個月)
第6節:PPTA(業務代表/代理人)
身份證明
身份證明(護照、國民身份證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)
非香港居民,須提交護照
授權證明
名片或職稱顯示其角色
董事會或治理機構的聲明/授權信
支持其授權關係的文件
附錄:司法管轄區及地點特定提示
離岸司法管轄區(例如BVI、開曼、巴哈馬)
註冊證書
現任證明書(狀態、董事名單、股東名單)
組織章程大綱/章程細則
美國(特拉華州等)
註冊證書
良好狀態證明
經認證的所有權/結構圖
章程/細則
香港
公司註冊證書 + 商業登記證
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
NAR1或NNC1(新成立實體)
經董事簽署的持股結構至最終受益人
不記名股票聲明
新加坡
ACRA商業資料
組織章程細則
註冊證書
阿聯酋/杜拜/自由區
註冊證書
良好狀態證明
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
營業執照(自由區實體)
本地個人身份證明
如有本地國民身份證,請提交
外語文件
提供經認證的英文翻譯或官方英文版本